情侣共同买房分手后女方偷偷卖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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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男子买房登记在女友名下,分手后女方却准备偷偷卖房,你怎么看?

   在恋爱期间的情侣中,男方为了表明爱意,赠送女方礼物是常有的事。一些经济条件好的男生还会为女生购买贵重的物品,如奢侈品、轿车、甚至房子。相信大多数男方赠送女方财物的目的,都是为了最终两个人能够结婚,而如果分手后,这些财物是否需要归还呢?


  案例:

   小王出差到H市认识了比自己小两岁的罗女士,两人在一起恋爱两年,小王已经27岁,想着在H市购买一套房屋,作为两人结婚后的婚房。可小王在H市不具有购房的资格,而自己女友罗女士是H市本地人,于是就将房屋登记在了罗女士名下,而该房屋的首付、装修、贷款都由小王支付。原本两人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,可小王因为工作的原因长期在外地,两人的感情因为长期异地而产生隔阂,终于,两人在年前选择分手。分手后,小王与罗女士商量好择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可过了一段时间,罗女士却以生病、去外地等借口推脱。不仅如此,小王还发现,罗女士将房屋挂在房产中介上以远低于市场价进行售卖。气愤的小王索性将罗女士告上法院。

本案为实际案例,情节有出入,已做增删,仅供法律探讨。


 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是否可以要求归还呢?

   通常来讲,恋爱期间,情侣互赠的小礼物、小礼品在双方分手时,是无权要回的,但是对于像汽车、房子这样大额的财产或者有特殊意义的财产,处理方式就有所差别了。在实际案例中,男方在婚前给女方给买房产或登记女方名字,往往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、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的。如果双方分手了,没能走到婚姻的殿堂的话,那就只能证明所附以结婚为目的的条件没有成就,这种赠与失去了给付的基础和目的,即使完成了实际支付,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,也应当类推适用彩礼返还的有关规定,未登记方有权要求登记方返还出资款。

  最终,法院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,并确认房屋归属原告王某所有,原告王某还清银行贷款后,被告罗某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。


  如何认定男方赠与的财物是需要返还呢?

   实际案例中,所谓赠予物的价值大小,一般由受诉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赠予人收入水平来判断。结合司法实践来看,价值达到万元以上财物,一般被认定为价值较大的财物,一旦分手,通常判决返还。而如果是恋爱期间双方的日常开销,比如双方吃饭、旅游、看电影等,这类花费不属于赠予,支付方无权要求返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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