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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是安徽人,经由媒婆黄某牵线,与广西女子罗某结为夫妻。黄某告诉李某,女方要求的彩礼是20万元。李某随即把20万元彩礼钱打给黄某,并在当天和罗某领证成婚。
没想到两个月后,因为感情不合,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。开庭时,李某才发现,女方只拿到了12万彩礼钱。经过询问,李某才知道,原来8万元彩礼钱被黄某私自留下。
黄某辩称,她是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的合作人,成功帮助李某和罗某结缘,并收取了8万元作为这件事的劳务费。
李某要求黄某退还8万元未果后,向象州县人民法院起诉。
法院审理后裁定,被告黄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。
作为合作人的黄某,在撮合李、罗二人并收取劳务费的行为,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。但是在这个案件中,却是原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,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?
本案中有一个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。那就是黄某所持有的婚姻中介公司执照及授权已经失效了。显然,黄某已经没有了从事婚姻介绍的合法资格。
因此,黄某介绍原告与他人结婚,收取8万元婚姻中介费是没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,也没有合法的依据,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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